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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理应当,只要现金却荒唐, 拿不到钱就抓人,背后有人真猖狂。

时间:2017-09-01 15:30    来源:未知    作者:原始人 字号:TT

(身价40亿的房地产公司老板刘永胜,因为拿不出一亿现金,被包头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刘永胜,鄂尔多斯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准格尔旗源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发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嘉盟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2009年起,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开发嘉禾丽苑商住小区项目,建设规模XX平方米,项目总投资XX万元。曾先后向华夏银行、包商银行、浦发银行等贷款,用于项目开发建设。2012年1月,曾经在银企对接会上见过面的浦发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行长常青电话联系刘永胜,称新蒙公司有资金外借,问刘永胜是否有兴趣。刘永胜当时刚刚从包商银行贷款4000万,但听说新蒙公司愿意出借一个亿,年利率为13.5,远低于月息2~3的民间利率,也产生了兴趣,于是同意与新蒙公司人员见面商谈。常青陪同新蒙公司财务经理王志飞来找刘永胜,刘永胜向王志飞、常青介绍了实际控制的公司情况,派人陪同王志飞对所属企业项目情况进行考察。由于国家控制房地产投资贷款,王志飞选择了源远煤炭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嘉兴房地产公司和恒发商贸公司提供担保,并以嘉兴商务酒店3-9层房产抵押担保。2012年2月1日,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当日,王志飞将一亿元转至源远公司账户,2月2日,刘永胜用4000万元偿还了华夏银行的贷款,将原抵押给华夏银行的房产解押,并与王志飞同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准备将房产抵押给新蒙公司。由于房管部门不同意为企业之间借贷办理抵押登记,王志飞提出将房产抵押给浦发银行,并找常青帮忙,将房产抵押给了浦发银行。剩余款项用于偿还包商银行贷款5500万元,用于向新蒙公司支付利息528.75万元,用于向王志飞支付利息150万元。后由于鄂尔多斯经济形势严重恶化,房地产市场严重萎缩,项目开发销售遭遇严重困难,资金无法回笼,刘永胜未能按期偿还新蒙公司借款。虽经多次协商,并且愿意以房抵债,但新蒙公司老板李茂银坚持要求偿还现金,甚至放弃已经抵押在浦发银行的房产,将已经起诉的案件撤诉,通过关系,将普通的企业借贷纠纷,认定为诈骗刑事犯罪,将刘永胜抓捕并由包头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按照刑法规定,刘永胜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刘永胜没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没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没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更没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按照司法解释,刘永胜不构成犯罪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新蒙公司愿意借钱给刘永胜,刘永胜同意向新蒙公司借钱,刘永胜的主观目的是借钱,不是骗钱,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是借贷关系,借钱是要还的。刘永胜原来向银行贷款,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后向新蒙公司所借款项,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向新蒙公司支付利息,属于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获得资金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形;不存在肆意挥霍借款的情形;不存在携款逃匿的情形;不存在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不存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情形;不存在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情形;更不存在其他非法占有的情形。

刘永胜拥有巨额资产,完全具有履约能力。

刘永胜所控股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在48亿多,负债9亿,净资产40亿左右。刘永胜偿债能力远大于所欠新蒙公司的1亿元债务。之所以未能如期偿还债务,是因为刘永胜没有现金。而新蒙公司只要现金,不要其他资产。

刘永胜的担保真实有效,完全可以履行担保义务。

刘永胜是在将抵押给银行的房产赎回来后,再次抵押给新蒙公司的,抵押物的真实性得到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未能直接抵押给新蒙公司,不是刘永胜的责任。虽然抵押到了浦发银行,但仍然可以起到抵押担保的作用。只要新蒙公司与刘永胜、浦发银行签署三方协议,就可将抵押权转移到新蒙公司手里。

关于抵押房产的价值,在不同的时点评估价值自然有所不同。鄂尔多斯当时经济形势发生急剧变化,两次评估价值不同完全属于正常现象。即使按照后一次评估较低的价值,刘永胜抵押的房产也有六七千万的价值,足以偿还相当一部分债务。

刘永胜的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刘永胜的企业在向新蒙公司借款之前有多家银行的贷款,在向新蒙公司借款之后,仍然有向银行贷款。足以说明各家银行对刘永胜企业的资信评价。

违法办案,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内蒙公安厅扣押了刘永胜的保证人嘉兴房地产账目、公司营业执照等,冻结了公司账户,所属公司业务处于停顿状态,员工由600多名减至80多名,勉强维持,每年利息支出1亿多元,三年累计亏损4亿多元。2015年在鄂尔多斯市经济环境最为低迷时,刘永胜所属公司资产评估价值48亿多,负债不到9亿。鄂尔多斯市旧城改造项目应安置800多户居民。刘永胜被抓前已解决600多户,剩下的200多户未被安置,造成上访事件等不安定因素。

刘永胜确实借了钱,也确实没有还钱。之所以没有还钱,是因为刘永胜只有资产,没有现金。刘永胜愿意用资产抵偿债务,但新蒙公司老板李茂银不要资产,只要现金。李茂银曾经向法院起诉,但不愿意交诉讼费,保全费,导致法院按撤诉处理。李茂银背后有人,手眼通天,居然能够通过中纪委、公安部,把命令下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公安厅抓人,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一条龙办理。中央、最高法院三令五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禁止庭长院长批案,禁止审委会越权决定案件。包头市中级法院,就在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布置中央精神的前一天,以审委会决定的形式,对此案作出判决。刘永胜空有几十亿的资产,就因为没有现金偿还一亿元的债务,就被包头市中级法院判处了无期徒刑,李茂银的能力可想而知。

专家意见:

2017年7月22日,中国著名刑法学者高铭暄、赵秉志、崔建远、卢建平、阮齐林、车浩等在京举行了刘永胜合同诈骗罪案专家论证会。他们指出,合同诈骗是一种特殊的诈骗形式,其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因而获得财产利益,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此种欺骗行为,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

他们还指出,《刑法》第224 条以叙明罪状的方式,对欺骗行为进行了提示性的列举:“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4.收受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据此,他们一致认为,刘永胜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源远公司逾期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民事违约,新蒙公司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源远公司的违约责任,或要求嘉兴公司、恒发公司等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田文昌、曹树昌律师完全认同专家意见。但他们反映,该案卷宗材料多达170余册,他们拿到卷宗材料不到一个月就被法庭催促提交辩护词。出于某种担心,他们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寄出了开庭审理申请,提出:“本案在事实、证据认定方面均存在重大问题,希望二审开庭审理,以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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